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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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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金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29、范某乙证,2011年5月份,我从在博爱县劳动局做门岗的朋友王某丁处得知,劳动局的靳金在破产组,能在破产企业安排人,缴纳一定的钱,到退休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就想给我女儿办。到第二天我找王某丁说这事,王某

29、范某乙证,2011年5月份,我从在博爱县劳动局做门岗的朋友王某丁处得知,劳动局的靳金在破产组,能在破产企业安排人,缴纳一定的钱,到退休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就想给我女儿办。到第二天我找王某丁说这事,王某丁让我先交4000元,我就在劳动局门岗把钱给了王某丁。王某丁说:“这事你不要张扬,我把钱给靳金,让他赶紧给你办。”过了一段时间,王某丁问我要我女儿的一寸照片,我将我女儿最近的照片给了王某丁两张。又过一二十天,王某丁说我女儿的照片年龄看上去有些大,最好用照片上看起来年龄小些的照片。这样我就把我女儿在磨头职专毕业证上的照片揭下来给了王某丁。过了段时间,我就问王某丁事情办的怎么样。王某丁说:“钱我已经给郭某某,郭某某把钱转给靳金了,事正在办。”又过一段时间还没有办好,我就问王某丁:“这事能办不能办?不能办把钱退给我。”王某丁说:“钱给郭某某了。”我们俩人就一起去找到郭某某要钱。郭某某说他把钱转给靳金,郭某某说他也联系不上靳金。后王某丁对我说他也找靳金办理这事,他只给郭某某5000元,这样他还有3000元没有给,他就给了我1500元,当时我还给王某丁打了1500元的收据。

30、何某某证,2011年6、7月份左右,丝织厂破产了,我就想给女儿办养老保险金手续。靳金是我的学生,我在劳动局靳金办公室找到靳金,靳金对我说丝织厂有你女儿名就能办,但是你女儿这么长时间没有上班,养老金都没交,得和厂长们商量一下。2011年10月25日,靳金说:能办,你准备20000元钱,现在就给我,我看现在能给办了,就给办了。下午我去银行取钱后,在我家开的小卖部门口把钱给了靳金。随后靳金给我打了一张20000元借条。后来一直见不到靳金。2012年11月份,我到靳金的单位找他,同事说靳金不上班了,让我到靳金家里去找。我到靳金家里去找他,也没有找到。我到劳动局查了查我女儿工作的档案,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让从博爱磷肥厂破产后交到现在,这样我就在劳动局的柜台给我女儿办理养老保险金手续并补交了以前未交的养老保险金。

3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载明,被害人张某丙、路某甲、樊某某、王某甲、朱某乙、朱某甲分别辨认确认靳金系骗取他们钱财的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博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靳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上诉人靳金上诉提出,1、本案系民间借贷,构不成诈骗罪。2、够罪的情况下,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一审量刑过重。

关于被告人靳金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靳金以给他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大部分不予退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上诉提出,认定数额有误,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将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的111500元予以扣除,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告人上诉提出,自己的本田汽车被张某甲扣留抵债,应折抵涉案数额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的本田汽车系被盗抢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追缴,不存在折抵的问题,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靳金上诉提出,骗取何某某那一起的20000元应当扣减的理由,经查,和某某成功办理社保手续,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办成的,和被告人靳金没有任何关系,至今被告人骗取和某某的20000元没有退还被害人,不符合扣减的规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金以给他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靳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有安

审 判 员  原树林

代理审判员  谢 芳

二О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毋绘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