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关于上诉人杨某某提出“其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不连贯,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及体检报告单已排除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

关于上诉人杨某某提出“其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不连贯,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及体检报告单已排除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且杨某某在原审庭审中对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质证后也认可初次作有罪供述时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杨某某在到案次日作出有罪供述,且入所前后所作的供述基本稳定一致,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