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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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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某某、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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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关于帝盟国际案件证据复核复查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刘某丙、李某乙等人的电话询问记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王某丁、宋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报案人登记表135人中,有4人在登记表上出现,但是卷宗没有相关材料;报案人登记表没有登记但案卷中有材料的有11人,但这11人无法通过其陈述的相关人员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传销;这135人中有赵某丙、范某某、杨某某、金某乙等56人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证词证明参与帝盟国际传销;其余人员只有其本人陈述参与帝盟国际,但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公安机关逐一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复核复查,但均未到,后经电话联系并录音,查实情况为:有人证录音的有19人,没有人证录音的有29人,录音中称不是报案人本人的有5人,有4名报案人的电话是空号,有22名报案人的电话没人接听。

18、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自2013年8月1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3年8月2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押解出所。

19、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毋某某的到案情况。

20、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判处被告人毋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不是主犯。2、有自首情节,一审没有考虑。3、案发后积极退赃,一审没有考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不是主犯,应是帮助犯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毋某某为了公司的营运积极出资租房、积极拉人注册会员、讲解帝盟国际的好处,对帝盟国际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辩解系不是主犯,应是帮助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将另案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毋某某传唤到案的,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有退赃情节的理由,经查,2013年公安机关暂扣毋某某30000元,2015年元月5日已由其丈夫王新义领走,不存在退赃的事实,故其辩解有退赃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购买“香港帝盟国际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游戏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有安

审 判 员  原树林

代理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毋绘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