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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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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水冰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1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底的一天,其在郭某乙办公室听到郭某乙和谷水冰通话,谷水冰急用钱并要现金。后郭某乙让其取32万元现金给谷水冰送去,其将工行卡给毋丹丹让她取的款。后谷水冰给了其妻子姓康(也

1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底的一天,其在郭某乙办公室听到郭某乙和谷水冰通话,谷水冰急用钱并要现金。后郭某乙让其取32万元现金给谷水冰送去,其将工行卡给毋丹丹让她取的款。后谷水冰给了其妻子姓康(也可能姓张)的电话,让其联系。后在焦作未来水世界酒店门口,其将32万元给了谷水冰妻子,她当时还带一个6、7岁的小女孩。听郭某乙说包赔款分两批到焦作未来汽车公司账上,有六十四五万元,谷水冰打电话要的32万元现金就是这个钱。

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和马某某一起开车去过未来水世界西边的建行,马某某下车后将一个袋子交给了一个领着小女孩的年轻女子。

1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初,郭某乙说李万办事处要征走车店后边的停车场,把包赔款转来,让其注意收款。根据看账其知道分三笔包赔了64万元。(经过回想)郭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过李万办事处要在公司过一笔账款,这笔款需要在对公账户上过,回来还要还给人家。停了几天,未来汽车销售店和双达汽车销售店收到李万办事处转款共32万元。

14.证人康某某(曾用名康某)证言,证实其和谷水冰是情人关系,2013年2月其买奥迪Q5车时钱不够,谷水冰刷透支卡垫了30多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谷水冰打电话说透支卡快到期了看其有钱还没有,其说没钱。又过了几天,谷水冰打电话说郭某乙准备好钱后让会计送去,到时给其联系。后通过其的电话联系,在未来水世界西边的公积金中心楼下,小马交给其一个装着32万元的白色袋子。谷水冰让把钱先存到其卡上,其便往自己的建行卡上存了11万元,转给岳某某21万元。岳某某将钱还给其后,其按照谷水冰的交代,将32万存到了谷水冰卡上。

15.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6日,康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其21万元,3月18日其将21万元归还康某。

1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听康某说谷水冰贪污的32万元是郭某乙公司转的,谷水冰给康某打电话让她去拿的,后又给了谷水冰。

三、被告人谷水冰供述

1、被告人谷水冰在侦查阶段供述,当时32万元包赔款是通过办事处直接转帐给郭某乙的公司账上的,办事处应该对郭某乙等公司包赔,是正常支付。村里给郭某乙的钱,其不清楚,其不管村里的帐,陈某某或耿作村村干部未给其说过。耿作村主任李某某、会计和一个村委委员找其说过应将32万元给村里,并要协调费,其说可以酌情给村里协调费,附属物包赔的事该怎样赔就怎样赔。从李万办事处转给耿作村帐上的土地款232865元,青苗补偿费及协调费共257135元是经过办事处班子研究后凑堆给。耿作占地8亩多,区里给有8000多元协调费,办事处给耿作村的协调费大概13万元。因办事处占地项目多,有的项目协调费没有用都在办事处账上,差额部分是从遗留的协调费中补的钱。

康某买奥迪Q5时钱不够,其用信用卡先替她刷卡支付了,后康某都还了。康某为何要存到其卡上32万元,这32万元是什么钱,其记不清了。其在看守所给康某写过信,害怕她瞎说乱七八糟的事,并同监室的杨二蛋将信交给康某。

2.被告人谷水冰一审当庭供述,李万办事处将赔偿款支给未来公司没几天,李某甲找其说耿作村也将钱支给未来公司了,其觉得自己有必要把耿作村多支的32万追回来。其从未来公司追回32万元的事,未告诉李某甲,也未告诉李万办事处其他班子成员。2013年3月,康某买车借其信用卡的钱到期还款,其就让康某找郭某乙拿钱,并让她打条。后来其才知道康某拿了32万,未打条,康某分两次将32万给了其。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水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决:1、被告人谷水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违法所得32万元,返还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未移交的16万元,由该院直接返还)。

上诉人谷水冰上诉称,其不知道耿作村向焦作未来汽车公司支付32万赔偿款的情况,没有重复支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由于无法按期偿还购车透支款才截取了该款项,后由于资金紧张一直未能归还;一审认定的32万元不是公款,是郭某乙的个人财产。

辩护人辩护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谷水冰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上也没有侵害公共财物,其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谷水冰及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人谷水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刘某甲、陈某某证实谷水冰安排耿作村从村账上先行支付给未来汽车公司32万元,待赔偿款项拨付后归还村里;证人郭某乙、马某某、刘某乙等人证实谷水冰以“朋友有笔32万元包赔款过账”为由,从李万办事处账上转款32万到郭某乙的公司账上,后被谷水冰支取,郭某乙的公司之前已收到耿作村垫付的32万赔偿款。上述证言与耿作村、李万办事处及焦作未来汽车和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记账凭证相印证。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记账凭证还证实,二人知道其村土地被征用只有24万元征地款,并没有协调费,耿作村村账除收到24万多征地补偿款以外,还收到办事处以协调费名义转账的25万多元,二人认为该25万多元系办事处归还村里垫付郭某乙公司32万赔偿款的一部分。同时,现有证据还证实,谷水冰以“朋友过账”名义转到郭某乙公司的32万于2013年2月6日到账,3月16日谷水冰安排康某某从郭某乙处取走现金32万,3月18日康某某将该款存入谷水冰的建行卡,直至案发谷水冰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说明谷水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水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谷水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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