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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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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1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张某丁原来和赵东合作有个东仲许村安置小区的工程。后来因为赵东违约,张某丁不和他合作了。当时和赵东约定每人出资200万元,协商好之后,赵东一直没有投资。10月底,赵东给了张某丁一张

1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张某丁原来和赵东合作有个东仲许村安置小区的工程。后来因为赵东违约,张某丁不和他合作了。当时和赵东约定每人出资200万元,协商好之后,赵东一直没有投资。10月底,赵东给了张某丁一张银行卡,里面有40万元,赵东说是他父亲弄的钱,当晚张某丁在武陟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刷卡机上将40万元转到该公司的账上了。

14、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实,屈某某听张某丁说他交给公司的保证金中,有40万元是赵东的。

15、合作协议书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2013年10月29日张某丁与赵某某签订关于武陟东仲许安置小区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各出资200万,合伙经营该项目。

16、交易明细三页证实,2013年10月24日15时50分王某甲通过农业银行6228452378004085472账户向赵东的工行账户6222081709000244568转账40万元,赵东此卡于当日18时13分转出40万元,账户余额850.60元。

17、交易凭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赵东尾号4568的银行卡在2013年10月24日18时12分转出40万元到石芳娜尾号为2911的账户上。

18、查询扣押手续证实,赵东在武陟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丁账上的40万元保证金已被冻结,冻结财产通知书已交予李东兴。

1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赵东说让丁某某干获嘉县黄堤镇一个富源社区的工程,让其交了30万元保证金,交过保证金后一直没有开工,后来赵东先退还了15万。2013年10月份丁某某、宋卫华因为要账的事打了赵东,赵东还住进了马村区人民医院。打过赵东以后,可能是到2013年11月份,赵东又陆续还款5万元,现还欠10万元。丁某某到赵东住的和谐小区找他,他家里也没有人,打听他周边的邻居后,听说他父母带着油盐酱醋等生活品离家了,具体去哪了不知道。

20、建设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收到条、补充协议证实,2013年8月15日赵东以中瑞公司名义将获嘉黄堤富源社区住宅楼发包给丁某某,8月19日赵东收到丁某某交纳的该住宅楼工程保证金3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赵东保证2013年8月28日开挖基础,如不能进行,支付保证金赔偿。

21、赵东住院的病历材料证实,赵东在2013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因左耳和头部外伤在马村区人民医院住院。

2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江某某在获嘉县江营村委会有个新江源社区的工程,该工程由张某戊负责开发。

23、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张某戊接手新江源社区的工程后,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和赵东签订大包协议,合同约定缴纳40万元保证金,但赵东没有交。2013年11月上旬工程开工后,赵东找工人挖了四栋楼的地基,打了有十公分的混凝土垫层,但赵东仅支付了民工临时房投资的一万多元,之后就找不到赵东了,张某戊让赵东买钢材,开始时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人了。

2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赵东对史某某说过向张某丁那里投资的钱是收别人的保证金。2013年10月中旬,在焦作市人民医院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赵东拿出一个红色印章,说是自己刻的一个济源建筑公司的章。11月底,赵东在一个棋牌室内,说他刻的济源公司的那个章,现在派出所找他呢,要将公章交给史某某保管,史某某没要,赵东将章又带走了。

2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赵东在2014年3月20号左右和史某某一起到济源找同学吴某某,期间住宿的几天是用吴某某的身份证登记的,走时以给吴某某介绍工作为名,要走了吴某某的身份证号码。

26、户籍证明证实,赵东作案时系成年人。

2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赵东案发后潜逃。

28、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了该案的侦破揭发情况,被告人赵东系被抓获到案。

29、案件照片、辨认笔录证实了济源富士花园项目工地、赵东办公室、租房地等地的相关情况;经过混杂辨认,王某甲、王某乙指认出了被告人赵东的照片。

30、被告人赵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中旬通过王姓朋友介绍了济源富士花园公租房项目,并和负责该工程的济源鑫海公司姓王的副总见过面,赵东想要承包公租房的大清包工程,鑫海公司提出需要他交一二百万的保证金,并要求考察赵东干过的工程,赵东没有满足鑫海公司提出的条件。赵东通过朋友张某丙介绍认识了王某甲,二人见面并到济源工地实地进行了查看,鑫海公司的人员在现场介绍了工地情况,之后赵东要求王某甲交纳保证金,双方商定数额为40万元。2013年10月22日,赵东以“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王某甲以“焦作市宏业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王某甲盖好章后将合同给了赵东,赵东后来将盖了“济源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给王某甲,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31日进场开工。合同签订次日,王某甲将40万元转账到赵东工行卡上,当天赵东将40万元用于赵东和张某丁合作的武陟工地上。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上诉人赵东上诉称,其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侦查机关对其有诱供行为且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东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赵东冒用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合同,且在收受被害人给付的巨额保证金后逃匿。该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汇款凭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印章印文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赵东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赵东的客观行为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根据赵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其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侦查机关对该案的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赵东辩称侦查机关对其有诱供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