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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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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二斌绑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其与被告人毛二斌是朋友关系,其知道毛二斌因赌博欠了很多外债,毛二斌之前说过不行就去抢钱之类的话,其担心毛二斌干坏事,案发前四、五天因联系不上毛二斌,2014年4月22日早其还给毛二斌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其与被告人毛二斌是朋友关系,其知道毛二斌因赌博欠了很多外债,毛二斌之前说过不行就去抢钱之类的话,其担心毛二斌干坏事,案发前四、五天因联系不上毛二斌,2014年4月22日早其还给毛二斌的母亲打电话问毛二斌的去向。当晚22时许,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毛二斌打电话说绑架个人,其就与赵某某一同去毛二斌家了解情况,毛二斌向其与赵某某讲述了绑架一个小孩的过程,赵某某提出帮助毛二斌逃跑,毛二斌在收拾衣服时,其先下楼,刚到楼下就被警察抓住了。

9、证人陈某某(系被害人董某甲之母)的证言证,董某甲被绑架前性格活泼、胆子大,自己上下学,但被绑架后,性格变得较内向,胆子也变小了,需要家长陪同和接送。案件发生后,孩子学校曾给每个家长发短信,要求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老师也给孩子开班会,要求注意安全。

10、证人牛某某(系被害人董某甲的班主任)的证言证,本案发生后,给学校和家长造成较大影响,学校给全体家长发短信要求家长尽量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并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学校也给班主任们开会,要求每个班级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学生家长也普遍出现恐慌心理。直到罪犯被抓住一个月之后,学校和家长的恐慌心理才慢慢消除。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毛二斌控制被害人董某甲的沁阳市七星旅社209房间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由毛二斌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1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毛二斌处扣押了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及钥匙七把,在其手机上发现装有其作案所使用的可以伪装外地手机号码的“爱聊”软件,对于被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及钥匙七把,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告人毛二斌的亲属。

13、证人董某乙提交给公安机关的银行汇款单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张辨炜”的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证,董某乙将12万元汇入被告人毛二斌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的情况,以及毛二斌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王某乙的情况。

14、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王某乙将毛二斌用绑架所得赃款所还的52000元上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给董某乙。

15、辨认笔录证,经证人南某某辨认,毛二斌即为带一名小男孩入住其经营的沁阳市七星旅社的男子。

1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相应侦查报告证,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董某甲失踪地点附近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和跟踪分析,掌握了被告人毛二斌的相应特征和行动轨迹。

17、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毛二斌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毛二斌被抓获后,送至焦作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时,其左面颊部有红肿,其他未见明显损伤,其左面颊红肿与证人赵某某证实的被告人毛二斌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时,因其反抗,被警察摁倒在地,左面部蹭到地面的情节相一致。

18、毛二斌的户籍证明以及其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二斌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毛二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毛二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二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毛二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毛二斌作案工具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剩余赃款人民币6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上诉人毛二斌对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第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上诉人与被害人董峰共处期间,没有让其忍饥挨饿,没有殴打或胁迫,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部分赃款,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上述事实,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的认定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经二审核查无误,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二斌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将年仅9岁的小学生董某甲绑架作为人质,然后向董的家人索要赎金,不论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均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毛二斌上诉认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原判已经认定,并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