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12日被抓获羁押于新乡市原阳县看守所,7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9月5日被抓获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永广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