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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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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国富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富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国富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富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国富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本院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国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马国富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马国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大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8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宁

审 判 员  董玉红

代理审判员  汪 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家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