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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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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子经济损失106207.74元(已扣除支付的600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娜

代理审判员  温世举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