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新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邵新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新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邵新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且自愿投保车辆交强险,并给付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可得到小部分经济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邵新春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新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依法应赔偿岳某某医疗费98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30元/天×70天);营养费700元(10元/天×70天);残疾用具,气垫、床费用940元;交通费2190元;护理费按二人五年167900元(1825天×92元/天);鉴定费700元;车损费1280元,共计273997元,邵新春承担151717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121280元。被告人邵新春和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岳某某的其他请求,或与法律、法规不符,或要求过高,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新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新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岳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用具、气垫、床费用,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车损费等共计273997元,邵新春承担151717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12128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孙军玲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