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金高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丁某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依法应为无证驾驶;2、因李丁某系无证驾驶行为,故其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丁某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依法应为无证驾驶;2、因李丁某系无证驾驶行为,故其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即便承担,亦应属垫付性质,事后有权向责任人李丁某追偿;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其诉讼代理人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审法院漏列该连环交通事故中其他四辆车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及未认定李丁某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2、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与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建议由违法者本人李丁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代理人的上诉及代理意见,经查:1、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损害的,对事故发生无责任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无责任赔偿有不同认识,且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对上述无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相应诉求,原审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作出处理并无不当;2、原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肇事车辆信息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认定其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据效力。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李丁某在大雾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及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李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称原审未认定李丁某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事实根据;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正确,而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上诉人既有的法定权利,毋需原审法院以判决形式赋予其该项权利;4、虽然“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但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才生效。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李丁某在一审审理时辩称有关保险合同均系他人代为与上诉人签订的,上诉人对该事实也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认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就保险免责事由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视为上诉人未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不能成立;5、对于道路交通违法和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和犯罪行为人既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又规定了对被损害人利益的最大保障措施,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同时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打击,又彰显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判决适当。从上诉人的角度来讲,按照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其履行保险赔付的职业要求和社会责任,同时亦应认真反思和检视其在以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当做法,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手续,以避免在以后的案件中可能的败诉风险。综上,上诉人和代理人的上诉和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李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应当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作为李丁某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亦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艳春

审 判 员  何 军

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