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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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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顺才诈骗职务侵占等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被告人闫顺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被告人闫顺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闫更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诈骗所得59.698488万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依法追缴的侵占赃款64万元由扣押单位发还被害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齐礼阎村第九村民组。

闫顺才上诉称,因拆迁方案不合理,为弥补损失才办理假房产证,不构成诈骗罪;其给翟某某送钱是为优先挑选房子,不构成行贿。

闫更旺上诉称,其没有指使闫顺才行贿,不构成行贿罪;关于职务侵占罪,第一起701摊位系奖励给其个人的,所得租金450000用于了村民组旅游;第二起40000元借款利息,其中30000元用于公务花销,10000元是西建材给其过年的费用;第三起150000元为了处理要帐产生的费用,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闫顺才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闫顺才采取伪造宅基地证手段,虚构超出被拆迁房产面积,多骗取回迁安置房和拆迁赔偿款,动机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闫顺才、闫更旺提出其不构成行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闫顺才、闫更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能够证明闫更旺交代翟某某在拆迁补偿中对闫顺才予以关照,并授意闫顺才给翟某某送钱,后闫顺才分多次送给翟某某现金共计58000元,使闫顺才及闫某丁等人伪造的宅基地证顺利通过审核,多得到补偿,上诉人闫顺才、闫更旺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法律特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闫更旺提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郑州建材大世界西建材出具的说明及与齐礼阎村签订的合作建市场协议书,证明齐礼阎村第九村民组享有701摊位的使用权,以抵扣借给建材大世界的30万元;闫更旺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为不将701摊位计入九组财务账目,单独将701摊位与其他5个摊位的协议分开签订;证人闫甲某、闫乙某、闫丙某、闫顺才证明,其他村民不知道第九村民组在西建材有701摊位;证人杨某某、闫顺才证明,701摊位的租金一直交于闫更旺。齐礼阎村第九村民组去三亚要账费用报销记账凭证及报销费用发票等书证显示,去海南要账支出费用已经报销;且闫更旺在侦查机关亦曾供述,其从西建材领走的4万元借款利息,没有交到村民组,而是用于了个人消费。综上,闫更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更旺、闫顺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闫更旺授意、闫顺才具体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闫顺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闫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闫顺才、闫更旺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闫顺才、闫更旺均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闫顺才、闫更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应红

审判员  张鹏飞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