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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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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孔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

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10、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之特征。

11、民事和解材料显示,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0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2、公安机关受理受案经过、相关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强制险保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户籍证明、遗体火化证明、“110”报警台记录、“120”电话登记单、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孔某甲明知被告人孔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及被告人孔某系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孔某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伏法,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孔某甲在因涉嫌交通肇事取保候审期间,主动供述了包庇孔某的罪行,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孔某甲为包庇他人罪行,而作假证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公安民警发现其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经再次讯问,被告人孔某甲才如实供述了其为包庇他人作假证明的事实。该归案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孔某甲系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孔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孔某甲明知被告人孔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孔某、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孔某、孔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3、被告人孔某、孔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孔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