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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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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5、被告人陈××供述:2013年八九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向竹沟镇房产所申请建房,竹沟镇房产所工作人员叫我填了一个申请建房表,到2013年10月20日竹沟镇房产所工作人员给我说:可以建房了,随后我就开始建

5、被告人陈××供述:2013年八九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向竹沟镇房产所申请建房,竹沟镇房产所工作人员叫我填了一个申请建房表,到2013年10月20日竹沟镇房产所工作人员给我说:可以建房了,随后我就开始建房。竹沟镇房产所工作人员就口头告知我可以建房,什么手续材料也没有给我。2013年11月份我找到邵××,把我盖三层楼房的活承包给了邵××,当时我和邵××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是口头协商的,邵××负责把三层楼盖好及内外墙粉刷好在结账。我只负责提供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砖、和沙,其他的建筑材料和工具有邵××负责,建筑工人也是邵××负责。我不知道邵××是否具有建筑资格证书,2013年11月份我找邵××承包我的三层楼房建筑活时我问过邵××是否有搞建筑的什么证件,邵××对我说:竹沟镇的农村住户楼房很多都是他盖的,他在当地非常有名,邵××这么一说,我就相信了,邵××也没有给我提供什么建筑资格证书,于是我就把建筑三层楼房的活承包给了邵××。当时米某某从楼上摔下来时我不在现场。我听邵××说是从二楼摔下来的。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7、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米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6月3日10时至19时入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载明,被害人米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并闭合性腹外伤而死亡。

9、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载明,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材(2006)303号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载明,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载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12、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件载明,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

13、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未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

14、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邵××、陈××的身份及其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将自己的三层楼房交由无资格的邵××施工队承建,被告人邵××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无资质违规承揽两层以上楼房施工建设,在施工中未建立安全操作规范制度,疏于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是农村建房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303号关于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邵××不是包工头而是施工合伙人的代表,没有从中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邵××是与被告人陈××口头约定由邵××承建。施工工人是邵××组织。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载明被告人陈××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