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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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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6、被告人彭××供述了其多给酒罐供货商熊某某重开201件贴花彩碗后让熊某某从厂长宋根处领走5万元,之后其让熊某某将5万元汇给其占有,其从银行卡取出45000元用于归还公款和个人生活的事实,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熊

6、被告人彭××供述了其多给酒罐供货商熊某某重开201件贴花彩碗后让熊某某从厂长宋根处领走5万元,之后其让熊某某将5万元汇给其占有,其从银行卡取出45000元用于归还公款和个人生活的事实,供述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熊某某、张某乙、彭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7、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熊某某取款及给彭××转款50000元,彭××收到熊某某转款后取款的相关情况。

8、入库单证实彭××在2014年1月26日开具的入库单的情况,该入库单含有2013年12月23日已开具的201件600ml贴花大彩碗。

9、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朗陵罐酒有限公司收到彭××家属退赔的侵占款50000元,该公司对彭××表示谅解,要求对彭××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0、证明、相关短信照片证实朗陵罐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彭××的任职情况、彭××和熊某某关于侵占公司财物的短信往来情况。

11、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彭××的身份及其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彭××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冯登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