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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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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新峰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徐新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徐新峰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徐新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徐新峰的悔罪表现、犯罪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新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代理审判员  王真理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