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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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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营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证人陈某乙(被告人陈书营女儿)证言,证明2014年4月25日晚,其和父亲陈书营在家看电视,看到大约11点时,其回头发现父亲已经不见了,以为他去睡觉了。26日早上5点多,其母亲上厕所时发现陈书营不在家,其看见

(4)证人陈某乙(被告人陈书营女儿)证言,证明2014年4月25日晚,其和父亲陈书营在家看电视,看到大约11点时,其回头发现父亲已经不见了,以为他去睡觉了。26日早上5点多,其母亲上厕所时发现陈书营不在家,其看见大门开着,不久陈书营回来了。

(5)证人陈某丙(被害人陈某甲次女)证言,证明2014年4月26日早上,其得知父亲遇害。后在米庙镇敬老院对面其父亲开办的木材加工厂里见他身上盖着被子,头部盖着他的一件棉外套,头顶上有一个拳头大小的伤口。其父亲平时在厂里忙,晚上在厂里睡。

(6)证人陈某丁(被害人陈某甲长女)证言,证明2014年4月26日早上,其得知父亲遇害。其父亲脾气不好,说话不好听。其弟弟陈书营2013年五、六月份之前一直在外打工,回来后精神不太正常。

10.被告人陈书营供述:2013年7月,我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患脑梗塞返乡。返乡后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出去打工,就在父亲陈某甲开的棺材加工厂跟着他干活。在我给他干活期间,他总是骂我,嫌我没本事,干的活不行,并且给我开的工钱也很少。有时我向他要一两百元钱,都得给他说一两个小时的好话并受尽批评,我心里一直憋着火。2014年正月十五,我在家里看到我妈记的一个账本,上面记着我父亲借给了别人一万多元钱。我当时就想,我身体有病,我父亲不管,竟然还借给外人那么多钱,借出去的钱也不记账,我借钱他都不愿意,我心里就更加恨他了。又过了几个月,我父亲嫌我没本事要给我分家,不准备管我了,我心里就更加恨他,想着他过去对我说的话和做的事,我的怨恨就更深了,就想着把他杀了,他的财产都是我的,就不存在分家后我因身体原因不能养家糊口了。

2014年4月2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看了一会儿,我想到我父亲过去的所作所为,心里很生气,就想到棺材加工厂去看看他睡着了没有,要是睡着的话,就把他给整死,以免他以后再把钱借给外人并和我分家。我先在家里找了一副半旧的白手套装进裤子口袋里,接着一个人步行走到了棺材加工厂。我先在外面转了一圈,看到灯和电视都关了,又在附近转了几圈,最后看到他确实睡着了,觉得是个机会,就下了狠心。我走到加工厂东北角一处木材堆处,先戴上手套,然后从木材堆里拿了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杨木棍,从工厂门口走了进去。当时我父亲躺在床上,头朝北、面朝上睡着了。我站在床头边上,双手拿着木棍,猛的朝他头上夯了几下,夯完后我就拿着棍子出来了。我回到了村里,顺着我家东边向北去菜地的路正北走到了我们三队农田那里,将手套和木棍扔到了井里面。我不知道我父亲死了没有,就沿着原路返回到了加工厂,因为太黑看不清,我就拿手机照了照他的脸,看到他不会动了,头上流着血,知道他已经死了。想着他头上流的血有点难看和不忍心,我就拿了一件我父亲的衣服将他的头和脸盖住了。接着,我回到了家门口,在门口站了几个小时才回到家中,此时大概已经是凌晨四五点了。我妻子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我肚子疼去上厕所了。然后,我就将衣服脱下塞到沙发垫子下面,躺在沙发上睡了。天亮后,我家人报案了,公安局的人就开始调查。4月26日下午,我和我母亲、妻子在棺材加工厂北边路西的地方,我妻子问我这事是不是我干的,她接连问了我几遍,我承认了。到了晚上,我想到杀我父亲时穿的那双皮鞋还在家里,怕公安局发现,就一个人骑电动车到离榆树陈街南边一里多、水泥路路西董家坟的一个机井那里,将皮鞋扔到了机井里。

案发当晚,我上身穿的是在江苏打工时的浅青色工作服,下身穿一条黑色带银色点点的西裤,脚穿一双黑色无鞋带皮鞋,戴的是一双半旧的白色线手套。我看过法制频道电视节目,从上面学的戴手套,防止公安局发现我的指纹。我用两只手夯的我父亲,夯在他的额头位置,夯了三、四下。他当时睡着了,没有吭声,也没有动。木棍是四五十公分长、直径六七公分的圆柱形木棍,是已经剥了皮的杨木棍。我之所以将手套、木棍、鞋子分开扔掉,也是在法制频道上学的,让公安局发现不了是我杀的我父亲。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营因家庭琐事将其父亲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称陈书营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陈书营在接受侦查机关盘查询问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书营作案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陈书营作案时患有轻度抑郁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书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蘅

代理审判员  李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晓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