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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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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被告人于某甲供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我和女朋友在湛河堤上第一次见面,我们在河提上转了几圈,后我骑着我的电动车带着女朋友回明源科技园里面的餐厅吃饭。我们天黑时走到新华路北段的立交桥上最高点处,有一

20.被告人于某甲供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我和女朋友在湛河堤上第一次见面,我们在河提上转了几圈,后我骑着我的电动车带着女朋友回明源科技园里面的餐厅吃饭。我们天黑时走到新华路北段的立交桥上最高点处,有一个人像是喝酒了东倒西斜的也向北走,我没躲过去就撞着他了,我给我大哥和二哥于某丙打了电话。不知道谁打的“120”,一会儿,来了一辆“120”救护车,我帮“120”的人把伤者抬上车,后跟着“120”救护车去第一人民医院。我们到医院后一会儿,我二哥到医院了,我二哥推着受伤的人去做CT,我就离开医院了,之后我没回过医院,怕受伤的家人打我。案发时,我与被撞的人都是由南向北在右侧机动车道上行驶。撞着人的黑色的森地牌电动车是我本人的,电动车是我让周某某骑回明源科技园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徐浩元

人民陪审员  周上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