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范XX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XX、范XX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偶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范XX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朱国旺 审判员 杨志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