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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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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我一共有三四十个支付宝用于淫秽视频交易,好像有感情培育箱、寂寞男孩音像店、成人电影音像店等等,基本上所有的小号支付宝销售淫秽视频的钱都转入到晁某某这个大号支付宝中了;我从2014年3月初开始通过淘宝网卖淫

我一共有三四十个支付宝用于淫秽视频交易,好像有感情培育箱、寂寞男孩音像店、成人电影音像店等等,基本上所有的小号支付宝销售淫秽视频的钱都转入到“晁某某”这个大号支付宝中了;我从2014年3月初开始通过淘宝网卖淫秽物品,2014年3月12日以来晁某某邮政储蓄卡转入的钱应该是贩卖淫秽物品的收入。

2014年12月3日庭审中供述:获利数额应以3月份以来支付宝交易的明细数额为准,3月份以来从支付宝转到银行卡上的钱有我以前卖书的钱;另我购买光盘每张1元,U盘、SD卡每个40或50元,硬盘每个370元左右,购买这些设备的钱不应计算为获利数额,具体多少钱没有核算过,扣除设备成本钱,获利10万元左右。

2015年1月14日庭审中供述:支付宝的收入有我卖书的钱,卖电影赚的钱,有好几万元,还应扣除我购置光盘、U盘、内存卡、硬盘费用和快递费用,卖淫秽电影的收入有七万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王某某通过快递售出的光盘等各种介质的数量,以快递记录中购买人予以认可或交易记录予以显示的数量予以认定。王某某无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辩护人关于罪名的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通过快递售出的淫秽物品虽然大部分没有经过鉴定,但王某某供述其出售的光盘等载体内均存有其复制的淫秽视频,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故其通过快递售出的淫秽物品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辩护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王某某获利数额应是销售金额扣除其购买光盘等介质费用和邮寄费用后的数额,但王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的电脑、刻录机系作案工具,其购置费用不应作为成本从经营数额中扣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所售出存有淫秽物品的各种介质的种类和数量,故王某某实际获利数额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根据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获利数额及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的成本费用,结合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支付宝、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的收支情况,认定获利数额为10万元。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获利数额计算方法的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关于获利数额为七万余元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王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某获利10万元系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79694元系王某某获利款项,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七万九千六百九十四元上缴国库,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丽红

审 判 员 韩清蓉

代理审判员 张利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