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国玺 审判员 戴文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