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恩、孙晓强、刘香姣的经济损失,共计11.0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恩、孙晓强、刘香姣的经济损失,共计11.0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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