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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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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并且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栾川县人民检察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并且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一月三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三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占省

审 判 员 郝 斐

审 判 员 韩庆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