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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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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镇枝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二、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周镇枝伙同张小红(宋圆圆,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韩某某见面礼、订婚钱、物品、红包及现金。期间,周镇枝等人将韩某某带到新安县老太太张某某家,称张某某是张小红的

二、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周镇枝伙同张小红(宋圆圆,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韩某某见面礼、订婚钱、物品、红包及现金。期间,周镇枝等人将韩某某带到新安县老太太张某某家,称张某某是张小红的奶奶,骗取了韩某某的信任和钱财。2013年年底,被告人周镇枝和张小红与韩某某断绝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笔录

证实了周镇枝化名陈小娟以结婚为名,给韩某某介绍了张小红,张小红还带有1岁多的孩子,当天给见面礼1100元,好处费每人100元,后周镇枝、张小红以定亲为名将韩某某带到新安县老太太张某某的家中,谎称是老太太是张小红的奶奶,骗取了韩某某的信任,得定亲钱6000元及礼品。后以结婚为名,以各种理由共骗取韩某某共计27200元。

2、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证实圆圆不是自己孙女,周镇枝以前在新安县打工时与自己相识,周称圆圆是她女儿,周镇枝还带着几个人到她家,不知是干什么,只是休息一下。

3、张某某与韩某某照片

证实韩某某被周镇枝等人领到张某某家以介绍对象为名骗钱的事实。

4、移动通讯话费详单圆圆的手机号码15290515925,通信记录中显示有韩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号码。

证实同一时期圆圆与几个被害人同时联系进行诈骗的事实。

5、辨认笔录

证实:韩某某辨认出周镇枝就是骗自己钱的人。

6、到案经过

2014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在洛阳市周王城广场将周镇枝抓获。

7、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周镇枝,生于1970年3月14日,籍贯河南省伊川县,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郭寨村北大街33号,无前科。

8、郭寨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人周镇枝辩护人提供)

证实周镇枝丈夫病故,留下三个孩子,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镇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介绍婚姻之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镇枝及其辩护人辩称:第一起只是介绍对象,所得到的400元,是媒人的谢礼,且宋圆圆外逃未归案,不能认定周镇枝与宋圆圆一起合伙诈骗。因周镇枝在介绍宋圆圆与宋某某认识的当天就伙同圆圆索要见面礼,以后更是以结婚为名,不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用虚假姓名、虚假身份证、虚构新安县老太太是圆圆的奶奶、自己是圆圆的姨的事实之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及钱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宋圆圆是否归案不影响周镇枝化名张妞子伙同宋圆圆诈骗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故其辩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另辩称第二起诈骗案件不能证明张小红与宋圆圆系同一人,不能证明周镇枝参与并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因韩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与圆圆的手机里同时有韩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联系信息及带着1岁多孩子的其他信息均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周镇枝等人用虚假姓名,以结婚为由,虚构张某某是张小红的奶奶的事实,短时间以见面礼、订婚、买东西、结婚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钱财,故其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镇枝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镇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镇枝的刑期从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海萍代理审判员韦炜代理审判员陈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       东       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