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进步,男,出生于1973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又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抓获。因本案,于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进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进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史进步伙同他人驾车窜至被害人刘XX在西华县红花镇黄庄桥收购大蒜的站点,盗窃大蒜6000余斤,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蒜价值75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史进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史进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史进步伙同他人驾车窜至被害人刘XX在西华县红花镇黄庄桥收购大蒜的站点,盗窃大蒜6000余斤,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蒜价值7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进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XX陈述,证人何XX证言,现场堪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史进步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河南省豫东监狱释放证明,被告人史进步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进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进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进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