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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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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航、刘培龙抢劫、强奸;金跃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人夏玉航、刘培龙辩称的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是在向赵某某、许小瑞索取债务以及钱是被害人主动交出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金跃朋与赵某某、许小瑞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在卷有被害人伤情照片

被告人夏玉航、刘培龙辩称的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是在向赵某某、许小瑞索取债务以及钱是被害人主动交出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金跃朋与赵某某、许小瑞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在卷有被害人伤情照片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为劫取钱财捆绑胁迫被害人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夏玉航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及被告人刘培龙辩称的是被害人主动,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的“因害怕不敢反抗”与被告人金跃朋所述的赵某某说到与其余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赵表现出不情愿的样子相互一致,且有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可以证实二被告人在特定环境下,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金跃朋及其辩护人辩称的金跃朋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夏玉航、刘培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不思悔改,认罪态度恶劣,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玉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刘培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金跃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中华牌黑色轿车一辆及太阳帽、透明胶带、塑料扎带、注射针管、口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尚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孙向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顺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