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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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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东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东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年龄不予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东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年龄不予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