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莫领仕、朱喜喜、史景峰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针对上诉人莫领仕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诸多矛盾,不足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史景峰、朱喜喜归案后均供述2014年2月6日夜,

针对上诉人莫领仕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诸多矛盾,不足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史景峰、朱喜喜归案后均供述2014年2月6日夜,被告人莫领仕到洛阳朱喜喜租住处,以12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史景峰、朱喜喜20000元冰毒,后史景峰、朱喜喜将其中100克冰毒又贩卖给孔某某的事实,并有侦查人员从孔某某处查获毒品的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孔某某的证言为证,且与莫领仕的住宿记录、通话记录和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莫领仕贩卖毒品事实的存在,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针对上诉人莫领仕提出侦查人员对其疲劳审讯、诱供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对侦查人员讯问各被告人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已予以查明,对被告人莫领仕在侦查阶段所作出的帮李小亚运输毒品给史景峰的有罪供述并未采信。莫领仕的辩护人另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各被告人时,未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各被告人的讯问过程是否录音录像并非强制性规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诉人朱喜喜所提其不明知是贩毒,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史景峰、朱喜喜归案后均供述二人从莫领仕处购买毒品后卖给孔某某的事实,与莫领仕的住宿记录、通话记录、孔某某的证言、尾号06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存款凭条、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朱喜喜系吸毒人员,在交易毒品过程中帮助藏匿毒品、拿毒品,当场吸食正在交易的毒品,足以证明其明知是贩毒。原审法院充分考虑朱喜喜以贩养吸的情节,且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领仕、朱喜喜、原审被告人史景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史景峰、朱喜喜出于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史景峰出资购买毒品并销售,作用较大,系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朱喜喜明知史景峰贩卖毒品,而帮助藏匿毒品、拿毒品,并在其租住处完成毒品交易,但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史景峰、朱喜喜均系以贩养吸毒品犯罪人员。依法对上诉人朱喜喜、原审被告人史景峰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红伟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审判员 王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