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