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万某某违法犯罪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勇审判员王松 审判员 阮 俊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