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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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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猥亵妇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韩某某欺负我时是酒后,他身上有酒气。我回家后,韩某某还给我打了电话,我没有接,是下午15时29分的时候。韩某某还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对不起,喝多了,请原谅� N颐挥谢厮罄此指掖虻缁拔颐挥薪印

韩某某欺负我时是酒后,他身上有酒气。我回家后,韩某某还给我打了电话,我没有接,是下午15时29分的时候。韩某某还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对不起,喝多了,请原谅!。我没有回他,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

韩某某,男,40多岁,是商水县文广新局的副局长,我们一个单位。韩某某是在商水县文广新局五楼楼梯口西第一间办公室,是我的办公室,也是打印室欺负的我。

3、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证言:今天(2013年2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当时我在单位楼下,我们单位的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X喝酒了,怕有什么事,让我把办公室的门打开。我就上楼,上到三楼看见韩某某站在那,我们就一起上楼到五楼我和赵X的办公室。我拿钥匙开了门,看到赵X在沙发上坐着,我就坐到我的办公桌处上网,韩某某坐在赵X的办公桌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过一会儿,赵X去了卫生间,韩某某让我去卫生间看看赵X别有什么事了。我就去了卫生间,问赵X碍事不碍,赵X说没事。然后我就回办公室了,又过一会儿,赵X还没有回来,韩某某又让我去看看她,我到卫生间又喊了赵X,赵X说她拉肚子,我又回了办公室,过了一会儿赵X回来了。有几分钟,我就下楼到三楼办公室值班了。在三楼办公室有不到十分钟时间,我又回到五楼办公室,发现韩某某和赵X都不在那了。这时,我扭头看到韩某某从魏某某的办公室内出来了,出来后他就下来了。

(2)、证人魏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我正在五楼办公室内上班,当时,同事付某某和葛某某在我办公室内问我聘用合同的事,我正在说话时,同事赵X进到我的办公室,在我办公桌前站了一会儿,没有说话,韩某某副局长在赵X的后面到我办公室,韩某某安排我下午去考核,我说中,韩某某说了就走了,赵X在我的办公室站了一会儿,过有五六分钟之后也走了。

(3)、证人葛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大概15时左右,我和付某某到魏某某办公室后,看到韩局长在门口附近站着,魏某某和赵X在屋内办公桌附近,我们进去有一会儿后,韩局长先走了。后来我在填表,还问魏某某怎么填,当时赵X坐在魏某某办公桌那,过了一会儿,赵X也走了。之后有几分钟时间,魏某某说她下午得去考核,我和付某某就走了。

(4)、证人付某某的证人证言:2013年2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葛某某到商水县文广新局办公楼五楼魏某某办公室时,看见魏某某和赵X,韩某某副局长在办公室内,当时,魏某某在办公室内西墙的办公桌旁坐着,韩某某副局长在她旁边站,赵X在办公室东墙的办公桌旁的凳子上坐,当时,赵X低着头,不高兴,也没有和我们说话(平时,我们都认识,见了面都互相说话)。我和葛某某到办公室后就问魏某某办签手续的事,我们去到有1分钟左右,韩某某副局长就走了,赵X又在魏某某办公室内坐有几分钟自己也走了,我们又过有几分钟,填完表格签了字才走的。

赵X一直没有说话,韩某某副局长给魏某某说一句话,具体说的啥我没有听清楚,当时我看他喝酒了,喝多不少,也没有给他说话,,他也没有和我们说话。

4、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提取笔录;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扣押的被告人韩某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照片;

(5)、调取的被害人赵X手机收到的短信内容照片;

(6)、调取的被害人赵X手机收上未接来电号码照片。

5、物证:提取的被害人案发时被撕烂的上衣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追求异性刺激,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制猥亵被害人赵X,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韩某某的无罪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综合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