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裴乙2014年1月14日证言:案发当晚六七点的时候,贾某乙和贾铁棍的妻子到我家,贾某乙说他儿子贾甲和我儿子刘某甲生气了,我和丈夫刘某乙跟着出去看看不放心,在我家大门口看见东边有四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是我家邻居贾某戊,走到我大哥家大门口,我看见我儿媳李敏霞和邻居曾某正拉着刘某甲往大门外边走,我看见刘某甲脸上手上都是血,我也拉着刘某甲往家走,这时贾辉和贾某丙拦着不让走,贾甲蹦着还要打人,我护着刘某甲不让打,贾辉趁机拿个砖头朝我儿子刘某甲头上砸了一下,贾辉把我推开,骑到我儿子身上用拳头朝他身上乱打。 (13)、证人贾某戊2014年1月14日证言:当天晚上是大年初四,我未婚妻王华琴到俺家走亲戚,我送王华琴回她家,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家,回来时已经晚上10点多了,我到家就睡觉了。 (14)、证人曾某2014年1月14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我和俺丈夫刘小仓在刘某戊家玩,刘某甲在刘某戊家刚坐那儿,这时就有两个年轻人也到刘某戊家,他们一到刘某戊家堂屋门口,其中一个年轻人就问三中哩,当时刘某甲就站起来了,那个年轻人上去就拉住刘某甲用拳打他,刘某甲也用拳还手打那个年轻人,他们两个打着打着,那个年轻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他砍没有砍刘某甲我没有看见。 (15)、证人刘某己2013年2月15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7点多,我正在刘某丙家堂屋里说话,当时有刘某甲夫妇,刘某丙、刘某戊、刘丁、曾某,这时贾某乙领着一群人来了,贾甲进来就问刘某甲我咋得罪你来,你刚才给我找事,刘某甲说我没有找事啊,我上前拦贾甲,他叫我上一边去,我出去找人管事去了,过有20分钟,我回来听见有人说刘某甲跑出去了,我们分头去找刘某甲,后来在刘某丙家院子里找到刘某甲,他脸上、头上鼻子上都淌着血,刘某甲的老表裴自强开着车把刘某甲送医院看病去了。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2月16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晚上20时许,我骑摩托车去罗堂村送俺表嫂回来走到俺村东边大桥附近,俺村一组的贾甲在路上站,我拉笛让他让路,贾甲喝酒了骂我,我当时已经骑着摩托车过去了,我把摩托车停那问他你是狗冬还是狗冬家兄弟哎,他走到我跟前,我看见是贾甲,我说他小孩家喝点酒我不搭理你,我回到家和妻子李敏霞抱着孩子上俺大爷刘某戊家玩,大约有五分钟,贾甲和他父亲贾某乙、他母亲、贾甲的弟弟一行人十来个人上俺大爷家,贾甲叫我出来,俺俩个就厮打在一起,贾甲拿块砖头朝我头上拍了一砖,我用我手里的电灯也朝他头上砸了一下,这时就有几个人用刀和砖乱打我,俺家里人把我往外边拉,贾小辉在大门外边站着,他一看见我出来,就上前拉住我把我摔倒地上,我基本上就昏迷了,啥也不知道了。 (2)、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3月12日陈述:当时贾甲、贾某乙、贾某丙、朱某到俺大爷刘某戊家堂屋门口时,贾甲说我牛X啥,我当时就在俺大爷刘某戊家堂屋门口坐,我听见贾甲骂我,我站起来和贾甲在堂屋门口厮打起来,贾甲拽住我的衣服领子把我往外拉,我用手推贾甲的前胸,这时有个妇女把俺俩分开,刚分开,贾甲就拿一块砖头朝我左头顶部砸一砖头,我用我的电灯朝贾甲的头部打,贾甲用拳朝我的面部和头部乱打,当时我的脸部、头部、鼻子就流血了,贾某丙拿一把刀朝我鼻子上砍了一刀,另外还有人朝我左手中指扎一刀,有人拉着我往院子外边走,贾小辉把我摔倒地上,几个人朝我身上头部、面部乱踢乱跺,有人把我从地上拉起来,把我拉到俺大爷家院子西头电线杆子下边,不知道谁用砖头又朝我右额头砸了一下,我当时就昏过去了。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贾甲2013年12月4日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晚八点多,我步行从西边往家走,刘某甲骑摩托车由东往西走,刘某甲的摩托车灯比较亮照住我的眼了,我叫他把车灯打低一点,刘某甲下摩托车说我咋恁兴哎,说着话就要上前来打我,我躲开了,我回家半个小时又从家出来,走到当街桥碰见贾某丙,我和贾某丙一起在俺村后边转着玩,当我们走到村后边通信塔南边的坑边时正好碰见刘某甲和他三四个亲戚从西边往东走,刘某甲和他几个亲戚就开始打我,我也还手打刘某甲,刘某甲手里有个手盔朝我头上把我打晕了,贾某丙给我父亲打电话,后来我父亲贾某乙、朱某、贾铁棍一起把我架到贾四国诊所了,当时天黑,我打住刘某甲面部了,具体打住他什么部位我不清楚。 (2)、被告人贾甲2013年2月13日供述与辩解:今天晚上8点多,我走到贾志愿代销点西边桥上时迎面碰见我村的刘某甲骑着摩托车从东边过来,摩托车灯亮着,走过我有十来米远处停下了,刘某甲说你不是小东吗,然后他下了摩托车就来到我跟前,我转过身面朝西,刘某甲用右手打了我左脸一巴掌,我当时闻到他身上有酒气,也没有还手,然后骑上摩托车正西走了,我在桥上玩了一会儿就正西上俺大爷贾华章家去了,在刘海新小卖店旁碰见我大爷贾铁棍的儿子贾某丙,我和贾某丙一块往我村西北角去转着玩,在刘某甲家东边五六十米远的土路上碰见刘某甲掂个矿灯,刘某甲说我咋啦,牛X啥,我说咋啦,然后刘某甲左手用矿灯照着我的眼,用手也不知道拿的啥往我头上打了几下,还往我左眼下打了一下,当时我头上的血就顺脸淌下来了,那一片姓刘的邻居把我和刘某甲拉开了,我给我爸打电话,走到刘海新小卖店碰见我爸,我大爷贾铁棍,他俩把我送到贾四国诊所看病去了,我爸还打了110报警,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我有被转院至商水县人民医院。我当时头部前方有四个口子,右眼下边有一个口子。我当时手里没有掂刀。我和刘某甲打架的具体地点在刘某甲家门口东边五六十米远的土路上。当时我兄弟贾某丁跟着我,他没有参与打架。 鉴定结论: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补充说明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人贾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提交了两份泰州市隆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两份证明,但未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要件,本院不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交通费用票据为连号票据,不符常理,但考虑到交通费应为其实际支出,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就医时间、地点、护理人数等因素,本院确定交通费以400元计;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为:医疗费7297.4元、误工费650.16元(8475.34元/年÷365天×28天)、护理费650.16元(8475.34元/年÷365天×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营养费560元(20元/天×28天)、交通费400元,上述损失共计10397.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贾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39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袁艳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