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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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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福真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7.证人苗xx证言,苗福真的户籍年龄报错了,但一直没有改正,苗福真和苗福振是兄弟关系,苗福真是弟弟。我妻子在领他们兄弟俩去派出所办身份证时,让苗福真先办的,办过后才知道没有苗福振的户口,后来补入的户口,

7.证人苗xx证言,苗福真的户籍年龄报错了,但一直没有改正,苗福真和苗福振是兄弟关系,苗福真是弟弟。我妻子在领他们兄弟俩去派出所办身份证时,让苗福真先办的,办过后才知道没有苗福振的户口,后来补入的户口,结果苗福振成了弟弟。我堂哥苗丹的儿子苗磊和苗福真是一年的人,比苗磊大三个月。

8.证人朱xx证言,苗福强是农历5月25日出生的,记不住哪一年的,今年还没过17岁的生日。在报户口时,是我估报错的,年龄报大了。七八年前,我带着苗福振和苗福强到派出所办身份证,在电脑上一查没有老大苗福振的户口,就补入上,结果户口上就成了苗富强是哥,苗福振是弟弟。苗福强和他大伯的儿子苗磊是同一年的人。

9.证人陈xx证言,我儿子陈路坤和陈某某是同年出生的,陈路坤是2000年农历6月13日出生,马云的女儿陈某某是2000年农历7月初3出生。

10.证人苗x证言,苗福真和我儿子苗磊都是1997年出生的,他还有个哥哥叫苗福振。

11.证人苗x证言,苗福强和我是1997年出生的,他比我大三个月。

12.证人苗xx证言,苗继敏有三个孩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一个叫福振,一个叫富强,谁是哥谁是弟我不知道。

13.证人武xx证言,以前任集乡武店村就我们一家是接生的,是我妻子金喜莲经营的,现在她到广州开诊所了。我家的诊所七八年前被扒掉后就不干了。

14.证人王xx证言,我记不清陈某某是哪年出生的,是在任集乡武店村的一个私人诊所接生的,医生叫喜莲。现在这个诊所扒掉好多年了,也没有见喜莲再干诊所。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6.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检材上的可疑斑痕为被告人苗福真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7.鹿邑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抓获被告人苗福真的情况说明。

18.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在学校使用的叫王某某,出生日期为2000年7月3日以及学校提供的学生报名登记表。

19.情况说明,经查询被害人陈某某在鹿邑县任集乡派出所的辖区内没有户口。

20.证明,证实陈祖明、苗继敏、苗丹的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

21.计划生育户口页,证实苗继敏、朱小慢夫妇所生育的子女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2.鹿邑县任集乡卫生院的说明,证实苗继敏、朱小慢之子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3.证明,鹿邑县段湾小学、前苗小学证实,在2012年之前,没有给学生办理过学籍档案;王湾小学证实,2012年以前学生的学籍档案无法查找。

2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苗继敏、朱小慢之子苗富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

25.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陈某某和苗富真QQ聊天记录和短信。

26.被告人苗福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福真出生于1993年9月10日,户籍所在地为鹿邑县任集乡派出所以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被告人苗福真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苗继荣的证言,证实苗继敏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苗富振、二儿子苗富强。

2.证人苗继敏的证言,证实大儿子苗富振是1995年9月10日出生,二儿子苗富强是1997年5月25日出生。在办身份证时,因为苗富强用的是他哥的名字,所以办成苗富振了,实际上9月10日是他哥的生日。

3.证人苗富振的证言,我弟弟苗富强在办身份证时,办成苗富真了,他是属牛的,1997年5月25日出生。我们在办身份证时,派出所的人说就一个人的户口,所以办成了我的名字苗富真了。

4.证人刘绍龙的证言,证实2009年苗富强在前苗学校四年级上学,因为当时没有建档,没有学生的记录。

5.证人豆来兴的证言,证实2004年或者2005年,苗富强在前苗学校上学,入学时苗富强八岁。

6.证人段传勋证明,证实苗富强自2005年9月在前苗学校上学。

7.证人王廷位证明,证实苗富强在2006年9月在王湾学校上学。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苗富真的父亲提出申请,要求对苗富真的实际年龄进行骨龄鉴定。经我院技术室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骨龄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苗富真在2014年12月2日摄片时的骨龄为18周岁以上,未满19周岁。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有的系被告人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与骨龄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福真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苗福真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福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