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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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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亚欢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5.证人田xx证言,那天早上8点多左右,我听见院子里“咚”一声,我就出去看,看见一个女孩从郭亚欢家墙头上跳下来了,因为我住的地方和郭亚欢家挨边,我问那个女孩:“妮,你咋没有从门口过?”她说:“我不从门口过

5.证人田xx证言,那天早上8点多左右,我听见院子里“咚”一声,我就出去看,看见一个女孩从郭亚欢家墙头上跳下来了,因为我住的地方和郭亚欢家挨边,我问那个女孩:“妮,你咋没有从门口过?”她说:“我不从门口过,郭亚欢知道了不让我走。”之后那个女孩就正东走了,我就赶紧叫郭亚欢,郭亚欢就起床去找她。

6.证人秦xx证言,2014年8月16日晚上,当时饭店没有客人,我儿子郭亚欢接个信息就出去接人去了,过了会郭亚欢开车回来把饭店门关了,第二天上午我听俺娘说郭亚欢领个女孩在家里住了,那个女孩跳墙走的。

7.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亚欢出生于1994年12月18日,户籍所在地鹿邑县杨湖口镇以及无犯罪前科。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实施强奸的地点和车辆。

9.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辨认出对其强奸的人是郭亚欢。

10.提取笔录,张某某、郭亚欢、徐圆梦的手机短信。

11.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某的处女膜裂伤。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可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亚欢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亚欢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亚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