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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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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8.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寇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胡连德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某、陈宣宣、牛超群、郭平平、黄家乐、李赛飞、郭骏驰、黄万鑫、黄赛豪

18.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寇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胡连德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某、陈宣宣、牛超群、郭平平、黄家乐、李赛飞、郭骏驰、黄万鑫、黄赛豪、刘松丹、郭玉博、李梦瑶、寇雨露、王鹿涛、黄新宇、刘增辉不负事故责任。

19.被告人寇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杨湖口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寇某某的基本情况及无前科的情况。

20.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寇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黄万鑫、郭平平、黄新宇、黄家乐、王鹿涛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寇某某谅解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十六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寇某某交通肇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