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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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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小抗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证人王x证言:郭金龙让我和张某分开,让张某做他的女朋友。说如果张某不和他一起去开房的话就找人打到张某住医院为止。张某就一直哭,说不愿意和郭金龙去开房。郭金龙还说他能查到张某家在哪里,如果她不愿意去的话

证人王x证言:郭金龙让我和张某分开,让张某做他的女朋友。说如果张某不和他一起去开房的话就找人打到张某住医院为止。张某就一直哭,说不愿意和郭金龙去开房。郭金龙还说他能查到张某家在哪里,如果她不愿意去的话就带人去她家砸。郭金龙当时就让张某去陪他开房,但是张某说她家里管的严,晚上出不去,最后说第二天早上让张某跟着他一起去开房去,张某哭着不愿意去,但是看郭金龙说上她家去砸,她害怕,就同意了。第二天中午,我在盛大网吧见到张某,张某说她被郭金龙玩过了,处女膜破了,还流血了。

证人张xx(宾馆老板)证言:5月8日上午9点左右,一个男子来开房间,名叫郭小抗。我给他开了203房的临时休息,然后他到楼下叫来几个人。过了半小时我去打扫卫生,看见203房出来一个女孩正穿外套,有13、4岁左右,后来开房的男子和另外两女一男就下楼走了。5月9日晚上8点多,203房那个女孩带着她妈等四个人来到宾馆,说昨天被人强奸了。5月8日下午我打扫203房的时候,看见床单和被罩上有好多血,血旁边有精液,垃圾斗里有一个避孕套,我就把被罩和单子洗了。宾馆里没有监控。

证人孙xx证言:张某不愿意和郭金龙开房,郭金龙就威胁她,说不去开房,就上张某家闹,找人打张某,我在场三四次,都是在盛大网吧楼下,在场人除了我,还有张培培、孙盈盈、王帮,这三、四次郭金龙威胁的话基本一样,到最后,张某没有办法才同意和郭金龙去开房。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辨认笔录:辨认人张某指认出第二组二号照片上的人与第一组7号照片是同一人,确认此人就是在万顺宾馆强奸自己的犯罪嫌疑人郭小抗。

12.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情况。

13.被害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学生信息明细表:证明被害人案发时的年龄(案发时已满14周岁)和学生身份。

14.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处女膜5点、8点处均有深约0.5cm裂伤,触之出血,处女膜口松弛并有点状出血点,会阴后联合有表浅挫裂伤。

15.住宿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在万顺宾馆住宿登记记录。

16.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郭小抗在200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4.被告人郭小抗的户籍证明:证明其案发时已系完全刑事责任人。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郭小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抗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系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事前被告人多次提出与被害人“开房”而被被害人拒绝时,被告人以不开房就去砸被害人的家,到学校门口拦截被害人,找人打被害人等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曾以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小抗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小抗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 勇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