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当庭认罪,现已追回部分被骗财物,可以对被告人王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