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陈天义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程利利将其真爱牌电车停放在东城购物中心门口,我们在对面夜市摊上吃饭,程利利说有人想偷他电动车,我们就去追,跑了没多远绊倒后被我们抓住,就报警,你们出警人员就把他带派出所了。 11.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八辆电动车价值12625元。 1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艳军指认盗窃电动车地点的记录。 13.抓获经过。 14.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赵艳军供述赃物去向,均未找到。 15.户籍证明,被告人赵艳军出生于1985年8月16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杨湖口派出所。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赵艳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