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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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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7.证人张xx的证言,我听我父亲说刑警队的人去赵村乡问我父亲调查一个盗窃车辆的案件,当时拍的照片让我父亲认照片上的男子是否是刘冬,怀疑是刘冬真的偷人家的机动车了,银行内的监控录像截图,我认识,这个照片上

7.证人张xx的证言,我听我父亲说刑警队的人去赵村乡问我父亲调查一个盗窃车辆的案件,当时拍的照片让我父亲认照片上的男子是否是刘冬,怀疑是刘冬真的偷人家的机动车了,银行内的监控录像截图,我认识,这个照片上的男子像是刘冬。

8.证人张xx的证言,在2012年夏天的时候,郑秀峰队长来到赵村乡徐庄找到我,让我看了一张从监控视频截取的照片,上边的男子我一看就是刘冬,然后郑秀峰队长就告诉我说可能是刘冬将别人的越野车偷走了,我就开始给他联系。两天之后我就联系上了刘冬,我给他打电话问他“你开别人的车了吗?”他说“是的,我当时给别人来牌的,身上的钱输光了,我叫人家的越野车开走了,想着给他要几个钱花花”我给他说“这是违法的,你赶紧把人家的车还给人家去投案”。我还把郑秀峰队长的手机号交给了刘冬,他后来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将车停到了亳州张集的乡镇医院前院的东南角了,车钥匙放在轮胎附近了,而且他也给郑秀峰说过车的位置了,之后我听郑秀峰队长说他当天就带着车主去找到了刘冬偷的越野车并且开走了。

9.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盗车价值人民币138460元。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11.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烟草宾馆桑拿部2012年7月19日的登记信息。

12.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理银行卡信息:用张帅的身份证办的卡。及照片、手机短信记录。

13.刘冬、陈晴、张帅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冬当庭自愿认罪,且赃车已退还,对被告人刘冬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