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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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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二、2012年11月份,马某某受朋友张某某委托,让被告人徐某某为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甲办一个“电力”方面的大学毕业证,被告人徐某某予以答应,并谎称所办理的毕业证到2013年4月份以后能够在教育部网站查询真伪,向马某

二、2012年11月份,马某某受朋友张某某委托,让被告人徐某某为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甲办一个“电力”方面的大学毕业证,被告人徐某某予以答应,并谎称所办理的毕业证到2013年4月份以后能够在教育部网站查询真伪,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马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将张某某提供的人民币50000元,在周口存入徐某某的农村信用联社的账号上。期间,马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徐某某尽快办理,徐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3年8月份,马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经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一份、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查询单。

2、证人马某某证言:2012年11月份,我朋友张某某托我让徐某某为他的女儿张某甲办理一个毕业证,张某某给我50000元钱,我把钱转到徐某某的账户上了(账号为622991100706110004、账户名为徐某某)。徐某某说要等到2013年4月份才能在网上查到。后来我一直催徐某某办理毕业证的情况,徐某某总是说正在办理中,直到2013年8月份,徐某某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2012年11月份,我丈夫张某某打电话对我说,他托马某某找人为我女儿张某甲办理大学毕业证,让我拿50000元钱给马某某,我从周口建设银行取20000元现金,又向立新借30000元现金,共计50000元现金,在马某某家交给了马某某。后来经多次催办,对方一直说正在办理中,最近马某某与办理毕业证的徐某某联系不上了,手机关机。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①2014年4月30日供述:两个毕业证办好后大约有半年的时间,马某某又托我为他朋友的女儿办理毕业证,我让他先交50000元订金,大约一周后,马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往我银行卡上汇50000元,后来因没有找到得力的人没有办成。②2014年6月6日供述:大约又过了一个星期,我给马某某打电话,问他手里有没有钱,让他先给我50000元,我有急用,我给马某某提供了我在农村信用社的账号,马某某往我提供的账号上汇了50000元。这钱是我借马某某的,不是给张某某女儿办理毕业证的钱。③2014年8月8日供述:总共收过马某某95000元钱,其中50000元是马某某让我给他朋友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甲办理毕业证时我借他的。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1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诈骗数额110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未遂数额15000元,对诈骗未遂数额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的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95000元,责令予以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袁艳秋

审判员  梁 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