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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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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1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5日晚上22时许,其和朋友一起吃饭并喝了一点酒就回家睡觉了,其正在睡觉时听见有人跺门,还听见其妻子闫某和对方的人对骂,其出来问是谁,其妻子说可能是袁某贞又来要钱

1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5日晚上22时许,其和朋友一起吃饭并喝了一点酒就回家睡觉了,其正在睡觉时听见有人跺门,还听见其妻子闫某和对方的人对骂,其出来问是谁,其妻子说可能是袁某贞又来要钱,当时其让妻子报警,其妻子说已经打过报警电话了。后来其听见门外的人说话,知道是来要钱的,当时其也比较生气,就去书房拿了把刀,开门用刀朝外划,对方的人想进屋,其就无意识的朝对方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看到对方的人往楼下跑了,其就下去追,后来也没有追上他们,就回屋了。其还证实之前其借过袁某贞10万元钱,对方将其车扣了,其也分二次给袁某贞打了20万元钱,但是袁某贞他们还是没有还车,其已经就此事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12、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5日晚上22时许,其坐在客厅沙发上洗脚,这时听见有人敲门,其问是谁,对方是个男子,只说让开门,没有说名字。其不开门,对方就用脚开始跺门,并相互对骂。其打电话报警了,并跑到卧室叫起躺在床上的老公,其老公问其是谁了,其说可能是之前来敲诈其的袁某贞了。然后其和老公从卧室出来了,经过书房的时候,其老公从书房里拿了一把长六十公分的刀,之后到门口并将门打开,看见一男一女在门外,其老公拿着刀就朝那名男子的身上乱捅,那个男子和女子就往楼下跑,其老公追出了几步后,其将老公叫了回来。到家后,其问老公捅着对方没有,其老公说可能捅着对方了,但刀上没有血,当时也没有仔细看,其老公就将刀放回书房了。并称后来其听说在其门外的女子叫袁某贞,和其老公一个单位的,是来其家找其老公要钱的,但其称借的钱之前已经还过了。

1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闫某与被害人袁某强、袁某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闫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强、袁某贞各项费用共计27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以上证据1-12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3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闫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闫某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闫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闫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使用长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