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风丽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风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犯有挪用公款罪。侯风丽在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风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犯有挪用公款罪。侯风丽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侯风丽于案发前已将公款全部归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侯风丽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风丽及其辩护人均辩护认为,侯风丽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也非公务,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心员工信息登记表、证明,证实2005年至今,候风丽为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心第八管理区收费管理员,负责公款的收缴管理工作,××××中心是国有企业中原石油勘探局的分支机构,侯风丽即代表国有企业履行管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私自将保管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侯风丽的辩护人另辩护认为,侯风丽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侯风丽未曾向单位领导汇报过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之事,且在单位清理账户时亦未上缴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故意,上述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前侯风丽已将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公款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风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侯风丽违法所得916.93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喜超

代理审判员  刘传斌

人民陪审员  耿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