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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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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庆食品监管渎职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4、证人张×莲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濮阳市石化路与京开路交叉口的一家饭店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双庆说去发生事故的饭店检查过,没有××许可证,××条件也不达标,就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因

4、证人张×莲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濮阳市石化路与京开路交叉口的一家饭店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双庆说去发生事故的饭店检查过,没有××许可证,××条件也不达标,就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因为这个饭店本身达不到办证的条件,张双庆就没有督促这个饭店进行整改,只下达了一次××监督意见书,没有再管,也没有给张×莲汇报。2012年5月28日国家××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监督所集中培训学习过这个公告,要求每一个队员在辖区巡查、排查时,告知各个商户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一经发现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罚的处罚,但华龙区××局没有针对这个公告采取专项行动。

5、证人楚×生、鲁×锋证言:证实2012年,楚×生在石化路粮食储备库门口西侧路南开了一家烩面馆。2013年春节前,楚×生雇佣鲁×锋当厨师。2013年3月3日午饭后,楚×生的妻子崔×华坐在椅子上不会动,满头是汗,脸发紫。鲁×锋和两个打烧饼的也倒在了地上,出现了中毒症状,楚×生也感到头疼。后120把楚×生等人送到红十字医院,楚×生又见到很多在其饭店吃饭的人也因为食物中毒在医院治疗。经专家会诊,认为是亚硝酸盐中毒。楚×生想起来饭店原来的厨师段×华可能煮肉用了亚硝酸盐,后被新来的厨师误用了。经询问,鲁×锋说做饭没盐了,打扫××时看到有一个鸡精盒子里面有盐,就用了。经检验鸡精盒子里存放的就是亚硝酸盐。

6、证人范×延、王×哲、刘×良、陈×国(濮阳市红十字医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3月3日,濮阳市红十字医院共接诊了32名中毒病人。32名中毒病人都是在石化路的一家羊肉汤馆吃饭后出现身体不适,经诊断为集体亚硝酸盐中毒,诱因为食物中毒。32名患者都康复出院。亚硝酸盐中毒一般不会存在后遗症,亚硝酸盐经过药物中和排出体外。

7、证人于×彬、张×成等36人证言及住院病历:证实2013年3月3日,于×彬、张×成等36人在石化路粮食储备库旁边的饭馆吃饭,因亚硝酸盐中毒到濮阳市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症状为头晕、目眩、恶心、全身无力、口唇紫绀、身体皮肤粘膜紫红、紫青,个别患者四肢皮肤冰凉、全身皮肤重度紫绀、双侧瞳孔等大等直径约3.0mm、四肢发抖。33人住院14天-31天,1人住院1天,2人住院不满24小时,其中4人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8、濮阳市华龙区疾病预控中心检测报告:证实从石化路东段羊肉汤、烩面馆提取的罐里盐、炒豆芽、炒面条、缸里盐亚硝酸盐含量均在300mg/Kg以上;提取的羊肉汤亚硝酸盐含量为8.3mg/L;提取的蒋朋龙呕吐物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32mg/Kg。

9、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告(2012年第10号):证实2012年5月28日,××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10、濮阳市红十字医院结算单明细核对表、收款收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证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农业银行转入濮阳市红十字医院的建设银行账号医疗费等费用17.7万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张双庆供述未认真履行食品××监管职责,造成辖区内餐馆多人食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物导致严重中毒的事实,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庆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已犯有食品监管渎职罪。张双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双庆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张双庆没有严重的渎职行为,其职务行为没有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经查,被告人张双庆供述、证人李×志、张×莲等证言及书证印证张双庆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辖区的餐馆贮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30余人严重食物中毒,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特征,已犯有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双庆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传斌

代理陪审员  张喜超

人民陪审员  耿 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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