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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

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申庄村申某某开的饭店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申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刘某某领取工资200元,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申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杨某、张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刘某甲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官亭村被告人刘某甲的家中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刘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刘某甲领取场地费500元、领取工资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杨某、孟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本院(2010)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被告人宗某某、施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侦破、揭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刘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分别领取的工资、场地费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宗某某、施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施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100元、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宗某某违法所得1600元、被告人施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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