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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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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3、证人苗某某证言:2014年8月25日凌晨,我们迪厅已结束,有人通知我说有人打架,我喊了几个保安过去了。在迪厅过道这儿,我发现有七八个孩儿相互殴打在一块儿。当时发现一方有两个孩儿拿着皮带与对方厮打。我和保

3、证人苗某某证言:2014年8月25日凌晨,我们迪厅已结束,有人通知我说有人打架,我喊了几个保安过去了。在迪厅过道这儿,我发现有七八个孩儿相互殴打在一块儿。当时发现一方有两个孩儿拿着皮带与对方厮打。我和保安将打架的人拉开,发现有个孩儿头上留着血。我本想给他们说和一下,但有个年轻孩儿看着喝多了大吵大闹,也协商不了,我就让人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将打人的带回派出所,我和受伤一方的也去了派出所。后来他们双方有人协调说800元,但有人不愿意,要去医院检查。我就走了。案发后第二天我陪民警看监控,当时参与打架一方那个背挎包的孩儿当时拿皮带参与殴打了,那个跟他一块儿喝多酒与受伤方大吵大闹的孩儿当时也参与都打对方了。

4、指认笔录四份及皇都国际迪厅案发时监控录像一份:证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

5、(长)公(伤)鉴(法医)字(2014)834、8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四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到案经过八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系拘留到案。

8、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四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无前科的事实。

9、调解协议书三份、谅解书三份、收到条三份:证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 芬

审判员 董保明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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