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任某丁证实:2012年11月份领取的25万多元土地补偿款中有任某某几个人的芒种路款,还有民政局多补偿的3亩地。2014年5月份,陈某某说让其把任某某他们三个人的芒种路款发给他们了。民政局多补偿的3亩地是当时征地的时候,村民抵触情绪很大,陈某某找到民政局副局长李某某要求多补偿的部分。 陈某某原来为村委垫付过一事一议款1.2万多元,之前还经常垫资,因为村委没有钱,垫资的钱打算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 马某某证实:其不是村委委员,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地过程中,陈某某用其和其大哥马振生的名字报了4.0404亩地,这4亩多地和其没有关系,征地补偿款拨下来后,陈某某让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存单并让其保管,一共125656.44元。2012年12月,陈某某说他公司等着用钱让其从存单上给他取15000元钱。2013年元旦前后,陈某某又让其取了60000元,在陈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他了。 8、宋某甲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陈某某让其开车和马某某一起去城关邮政储蓄银行取钱,马某某取了6万元钱,其又开着车把他送回陈某某的厂里。 9、马某甲证实:其是大林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2012年启动的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一共占了二组10户群众的地和二组1.85亩的包产地,包产地的补偿款55500元,是2014年5月10日从城关邮政银行领走了一张存折,到现在还没有分给群众。 10、何某某证实:滑县建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后,2013年还分了5000多元的马路沟补偿款。在量地的过程中,按照陈某某的要求从二组的西边地边量过马路沟,一直量到什牛路中间的情况。 11、何某甲证实:其是大林头党支部委员,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了大林头村110多亩地,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主任陈某某、会计任某丁、支部委员仁纪涛参与了具体工作。 12、任某丁证实:其从2011年底开始任城关镇大林头村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工作。2012年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用了其村有117亩多地,村支两委干部协助政府将补偿款发给村民。三组村民任某丙、任某某、任某甲的一段芒种路款有4万多元。征的地没有村集体的土地。 13、焦某某证实:证实2012年至2014年,其通过陈某某揽储,陈某某把滑县殡仪馆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从城关农行转到其所在的银行,由城关邮政给大林头村的村民办理存单、发放补偿款的情况。 14、证人陈某甲、任某戊、任某已、任某庚、任某辛、任某癸证实:分别证实陈某某租赁其土地,与陈某某存在经济往来的情况。 15、证人柴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证实:分别证实和陈某某发生经济往来的情况。 16、杨松德证实:其2010年至今任城关镇纪委副书记。陈某某2014年7月4日上缴违纪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3132.62元。 三、书证 1、陈某某户籍信息 2、滑发改(2012)145、146号文件; 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4、城关镇大林头征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 5、征地款拨付的帐叶和凭证复印件; 6、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取现手续复印件; 7、邮政银行交易明细; 8、马某某定期存单存取手续复印件; 9、取款、存款凭条复印件、收据; 10、邮政银行交易明细; 11、邮政存折复印件; 12、陈某某支出记录复印件; 14、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 15、陈某某刑事判决书; 16、中共城关镇纪委证明、情况说明、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证明、滑县民政局民政信息、滑县民政局捐赠票据、滑县城关镇财政所证明; 17、滑县反贪局出具案件破发经过;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在被告人陈某某经马某某手挪用的土地补偿款75000元中,有属于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三人的芒种路补偿款42544.8元,在该补偿款拨付到位之前,陈某某征求三人的意见欲借用该款,三人均表示同意,该事实已经三人当庭证实,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自愿将该款借于被告人陈某某,该款应从指控的挪用数额202500元中扣除,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59955.2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之前帮村集体垫资12740元一事一议款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垫付资金应遵循严格的偿还程序,在其挪用的款项中没有可供集体支配的资金,被告人陈某某为村委垫资与其挪用土地赔偿款没有必然联系,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二、涉案赃款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选让 审判员 徐振坤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