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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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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李某某患有心脏病仍与其发生厮打,以致造成李某某因外伤诱发因素作用下冠心病发作死亡。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邱某某与其发生厮打之间有因果关系。邱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李某某患有心脏病仍与其发生厮打,以致造成李某某因外伤诱发因素作用下冠心病发作死亡。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邱某某与其发生厮打之间有因果关系。邱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李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系老年人犯罪(72岁),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55000元,身患疾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赔偿生活费、交通费100000元,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且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邱某某已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55000元,故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再次诉请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他请求超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法也不予支持。其代理人的意见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的讼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贾 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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