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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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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帅帅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帅帅揭发了同案人胡某某伙同其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2014年7月19日6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民警在韩帅帅的指引下,在河北省武安市徘徊镇河峪村胡某某家,将涉嫌犯罪的胡某

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帅帅揭发了同案人胡某某伙同其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2014年7月19日6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民警在韩帅帅的指引下,在河北省武安市徘徊镇河峪村胡某某家,将涉嫌犯罪的胡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查证落实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十余人次,现已被批捕。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现已移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帅帅的讯问笔录、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某的抓获证明、胡某某的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内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合证据有被告人韩帅帅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帅帅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帅帅辩解其行为是介绍婚姻不属于拐卖妇女,没有暴力,她们自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规定,韩帅帅以出卖为目的,为赚取高额利润,实施了中转、贩卖四名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按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其辩解及辩护人辩称属坦白的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韩帅帅系被骗婚的被害人,韩帅帅收买了国籍不明的妇女当媳妇后跑掉不错;但本案韩帅帅利用其国籍不明的媳妇又贩卖被骗来的其他妇女,实施了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还积极主动寻找买家、为被拐卖妇女提供住处、协商价款等,故辩称属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起事实可不按罪处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辩称退还了部分受害人钱款,减少了受害人损失,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又辩称韩帅帅揭发并协助抓获胡某某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帅帅到案后,供述了其伙同胡某某共同拐卖妇女的基本事实,同时还供述了胡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妇女的线索,并协助侦查人员抓获了胡某某。经侦查后,胡某某涉嫌参与拐卖妇女十余人次,已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之规定,应当认定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故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帅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韩帅帅所得赃款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建波

审判员  张洪星

审判员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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