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晁付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晁付生案发后即逃离事故现场,并长期躲避,逃避法律追究,属于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严惩。根据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晁付生辩解其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没有事实依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晁付生因无证驾驶、违规驾驶等原因而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显示案发地点为交叉路口、有人行横道,被告人晁付生所辩解许某某没有走人行道、其为避免压住许某某而与朗逸轿车相撞,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被告人晁付生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晁付生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要求过高、于法无据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晁付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1649.11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477.88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398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付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二、限被告人晁付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649.11元;
三、限被告人晁付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77.88元;
四、限被告人晁付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881元;
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孙某某、田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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