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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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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磊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磊任安阳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主任科员期间,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申报安阳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

1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磊任安阳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主任科员期间,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申报安阳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外在卷还有书证被告人陈磊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磊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万元,有退款票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磊于2014年8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计49天,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磊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磊退还全部赃款,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二、已查扣的赃款人民币25万元由查扣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万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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